挥发性有机物(VOCs)污染治理方案
日前,环境保护部印发了《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》的通知,通知要求2017年7月1日前,建成全国石化行业VOCs监测监控体系;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完成石化行业VOCs排放量核定。
近日,为贯彻落实《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》,大力推进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(VOCs)污染治理,制定本方案。
一、工作思路和目标
全面开展石化行业VOCs综合整治,大幅减少石化行业VOCs排放,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。严格控制工艺废气排放、生产设备密封点泄漏、储罐和装卸过程挥发损失、废水废液废渣系统逸散等环节及非正常工况排污。通过实施工艺改进、生产环节和废水废液废渣系统密闭性改造、设备泄漏检测与修复(LDAR)、罐型和装卸方式改进等措施,从源头减少VOCs的泄漏排放;对具有回收价值的工艺废气、储罐呼吸气和装卸废气进行回收利用;对难以回收利用的废气按照相关要求处理。
到2017年,全国石化行业基本完成VOCs综合整治工作,建成VOCs监测监控体系,VOCs排放总量较2014年削减30%以上。
二、主要任务
应当开展VOCs污染源排查、完善VOCs监督管理体系,并实施VOCs全过程污染控制、全面推行“泄漏检测与修复”,*后建立VOCs管理体系。
本方案中的石化行业包括以原油、重油等为原料生产汽油馏分、柴油馏分、燃料油、石油蜡、石油沥青、润滑油和石油化工原料等的石油炼制工业生产性企业,以及以石油馏分、天然气为原料生产有机化学品、合成树脂原料、合成纤维原料、合成橡胶原料等的石油化学工业生产性企业。有机液体储运、煤化工、其他化工等相关企业可参照本方案有关要求开展工作。
全面推行“泄漏检测与修复”。企业应建立“泄漏检测与修复”管理制度,细化工作程序、检测方法、检测频率、泄漏浓度限值、修复要求等关键要素,对密封点设置编号和标识,泄漏超标的密封点要及时修复。建立信息管理平台,全面分析泄漏点信息,对易泄漏环节制定针对性改进措施,通过源头控制减少VOCs泄漏排放。企业可通过自行组织、委托第三方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工作。
企业应在污染源归类的基础上对VOCs排放和削减情况进行统计,按年度估算各类污染源排放量,通过现场监测或物料衡算等方法分析各类污染源VOCs物质成分,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VOCs排放和削减情况。VOCs排放和削减情况暂以总挥发性有机物计,并附VOCs和有毒有害物质清单;自2017年起应分别明确VOCs和有毒有害物质每种物质的排放量。有组织排放应明确排气筒(烟囱)数量、位置,污染物种类、排放量、浓度、排放规律和估算方法、达标排放情况等基本信息;无组织排放应明确排放位置、排放规律、排放量估算方法、厂界监测数据及达标排放情况等基本信息。
三、进度安排
部署阶段、实施阶段。2017年7月1日前,全国石化行业全面完成综合整治工作,达到《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》、《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》、《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》等相关标准和要求,位于重点区域的石化企业应按规定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;建成全国石化行业VOCs监测监控体系;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完成石化行业VOCs排放量核定。
四、保障措施
目前应完善配套政策措施、强化信息公开和社会参与和加强科技支撑和培训。环境保护部研究制定石化行业VOCs污染控制标准、监测标准、估算方法、优先控制物质清单、清洁生产工艺、污染防治技术、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风险评估等科研工作的支持力度;鼓励企业技术中心、科研院所等单位,开发高效实用的VOCs污染控制与监控技术和设备,推进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。